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的七个关键因素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帮信罪,关键在于主观明知。认定时应综合交易价格、方式、次数和既往经历。 在买卖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控方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往往不是某一个单一事实,而是多个事实叠加后的综合推定。 在本系列前几篇文章(买卖虚拟货币被指控帮信罪:账户曾被冻结,能否推定“主观明知”?,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冻卡后换卡收款能否认定主观明知?,虚拟货币交易曾涉案,后续交易能否推定帮信罪明知?)已经讨论了三个基础维度:行为人此前账户被司法冻结时到底获知了多少信息(从纯冻结零信息到被刑事立
买卖虚拟货币是否构成帮信罪,关键在于主观明知。认定时应综合交易价格、方式、次数和既往经历。
在买卖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控方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核心依据,往往不是某一个单一事实,而是多个事实叠加后的综合推定。
在本系列前几篇文章(买卖虚拟货币被指控帮信罪:账户曾被冻结,能否推定“主观明知”?,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冻卡后换卡收款能否认定主观明知?,虚拟货币交易曾涉案,后续交易能否推定帮信罪明知?)已经讨论了三个基础维度:行为人此前账户被司法冻结时到底获知了多少信息(从纯冻结零信息到被刑事立案,知情程度跨越七个档位)、前后两次涉案的上游原因是否相同(电诈、网赌、地下钱庄换汇等不同犯罪类型的资金特征差异极大,经验不可简单迁移)、以及前后交易的对手是否为同一人(A的资金有问题不等于B的资金也有问题)。
这三个维度搭起了判断主观明知的基本场景框架。
但仅靠这三个维度,实务中往往还不足以得出结论。办案单位和辩护律师还会围绕一系列更细的变量展开争论。这些变量单独来看可能都不足以认定明知,但它们会叠加在前述三个维度的交叉场景之上,进一步强化或削弱对主观明知的推定。
本文逐一分析这些变量,帮助涉案当事人及家属理解: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掩隐罪乃至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到底在看什么,辩护律师又应当从哪些角度逐层拆解。
I 本文作者:邵诗巍律师
1
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
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嫌帮信罪等刑事案件中,办案单位常会关注涉案交易的成交价格是否显著偏离市场水平。
控方的逻辑是:正常市场价卖币,赚的是正常差价;但如果卖得比市场价高出好几个点,买方为什么愿意多付?合理的解释只有一个——买方的钱“不干净”,花不出去,所以愿意溢价购买虚拟货币来“洗”,而卖方知道这一点,用高价作为自己承担风险的对价。
但实际情况果真如此吗?OTC市场不是交易所,没有统一的挂单价格,本身就存在溢价空间。行情剧烈波动的时候,场外价格跟交易所价格偏离几个点是常态。大额交易因为流动性成本,价格本身就会比小额交易高。所以,要用价格来推定明知,至少要做到一点:拿出同一时段、同一体量的其他OTC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来对比,证明涉案交易的价格确实显著偏离了当时的市场水平,而不是拿交易所的实时价格直接对比场外成交价。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溢价的原因是跨境汇率差——境内人民币购买USDT的价格本身就比国际汇率高出几个点,这个溢价反映的是跨境资金通道的成本——那这笔交易的性质就可能不是帮信罪场景下的“帮助犯罪资金流转”,而是涉嫌变相买卖外汇的非法经营行为。这类案件的涉案金额通常远高于普通帮信罪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千万甚至数亿,控方的指控逻辑、主观要件的证明标准、辩护策略也与帮信罪完全不同。这一点在《买卖虚拟货币收到换汇款,非法经营罪证据不足能否改定帮信罪?》等文章中也展开讨论。
2
前后两次涉案之间隔了多久
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此前有过账户被司法冻结或涉案的经历,控方会将这段经历作为推定后续交易主观明知的依据之一。但前后两次之间的时间间隔,直接影响这个推定的力度。
间隔一周和间隔一年,前一次经历对行为人心理上的“警示效果”完全不同。
2023年8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某掩隐罪案例(案号:(2023)内0602刑初203号)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根据法院判决,被告人的涉案银行账户在2022年3月3日因收到电信诈骗款被冻结,解冻后仅两天——2022年3月5日——又与陌生人交易虚拟货币并当即从银行柜台取现。同时,被告人在供述中亦称交易过程中好多都是不合法的钱。最终法院以掩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从该案可以看出,法院将“账户因诈骗资金被冻结后仅两天再次交易”、“与陌生人交易”、“收款后立即取现”以及被告人供述结合起来,认定其对资金异常具有主观明知。
间隔极短确实会引起办案人员的合理怀疑。但如果上次涉案是一年前甚至两年前的事,中间行为人一直在正常交易,没有出过任何问题,那一年前的那次经历对今天这笔交易的“警示作用”已经非常微弱了。人的风险感知会随着时间衰减——这不是狡辩,而是基本的心理规律。上次之后一切正常了很长时间,行为人很自然地会认为那次是个意外,而不是一个持续存在的风险信号。
根据邵律师的办案实务,在团队代理的某案中,一名行为人在第一次账户被冻结之后,事隔三年再次涉案,且前后两次的交易对象是完全不同的人。但办案单位仍然以“此前有过涉案经历”为由推定主观明知。
三年前涉过一次案,中间什么事都没有,三年后跟一个完全不同的人做了一笔交易又出了问题——如果这就能推定主观明知,那等于是说,一个人只要曾经因为买卖虚拟货币涉过案,无论过了多久、无论交易对象换了多少轮,就再也不能从事虚拟货币交易了。这已超出法律对“应当知道”的合理预期,既不符合认知规律,也无限加重了行为人的审查义务。
3
前后两次涉案之间做了多少笔交易
这个因素跟时间间隔相关但不完全重叠。关键不只是隔了多久,还有这段时间里行为人做了多少笔交易、其中有多少笔出过问题。
如果前后两次涉案之间行为人做了三百笔交易,只有这一笔出了问题,那从概率上看,出问题的这一笔占比不到千分之三。行为人基于过往经验形成的判断是“绝大多数交易都没有问题”,这个判断不但不是放任,反而是合理的。不能因为三百笔里出了一笔问题,就倒推说他做这三百笔的时候“应该知道每一笔都可能收到赃款”。
4
第一次涉案之后,有没有采取风控措施
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行为人在此前涉案经历之后是否采取了风控措施,是辩护中经常被忽视但实际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变量。
有的行为人在首次涉案之后,确实做了一些事情:开始要求交易对手提供身份证照片、要求对方说明资金来源、缩小了交易对手的范围只跟熟悉的人做、设置了单笔交易金额上限、甚至主动降低了交易频率。这些措施不一定能百分之百防住问题资金——事实上,没有任何措施能做到百分之百——但它们说明了一件事: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想收到赃款,并且付出了实际努力去避免。
一个尽了注意义务的人,跟一个什么都不管照常做的人,在主观状态上有本质区别。前者即使最终仍然收到了问题资金,也很难被认定为“明知”——因为“明知”要求的是知道或者放任,而他的行为恰恰表明他既不知道也没有放任,他在积极地试图避免。
反过来,如果行为人首次涉案之后什么调整都没做,交易方式、交易对手、交易价格一切照旧,那办案机关说“你根本不在乎会不会收到赃款”,这个推定就比较有力了。
5
此前涉案过几次,分别发生了什么
涉案次数本身是一个累积性的因素。涉案一次可以解释为偶发,两三次解释力减弱但仍有空间,五次以上就会加大辩护难度。
但这个因素不能脱离行业背景来看。2020年“断卡行动”以来,OTC行业的账户冻结率飙升,很多正常经营的商家都经常被关联冻结。如果同时期、同规模的从业者账户冻结率普遍在30%甚至更高,那一个人被冻结了几次并不异常——这是行业的系统性风险,不是这个人特有的问题。辩护时如果能拿出行业冻结率的数据或者同行的类似经历作为参照,可以有效稀释“多次涉案等于明知”的推定。
6
交易是在交易所平台、Telegram还是线下完成的
在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中,涉案交易是在什么渠道完成的,也会影响对行为人注意义务的评价。
一笔交易是在正规平台上撮合的,还是通过Telegram群、线下面对面、甚至暗网渠道对接的,本身就不同。正规平台比如欧易、币安交易所,平台本身有一套KYC和风控机制,交易对手至少经过了平台的基本审核。行为人在这类平台上接单交易,有理由在一定程度上信赖平台的筛选,且客观上也不可能对每一个交易对手重新做一遍背景调查。但如果交易是通过Telegram群或者线下渠道完成的,没有任何第三方风控,行为人对交易对手的资金来源完全没有任何过滤手段,这时候对他的注意义务要求就更高一些。
不过,渠道本身不能单独定性。在Telegram群里交易不等于犯罪,在正规平台上交易也不等于一定合法。渠道只是影响注意义务评价的一个背景因素,不是定罪的独立依据。
7
收到款项后,为什么要立即转出
在涉虚拟货币帮信罪、掩隐罪案件中,行为人收到买方打来的法币之后的资金流转速度,是办案单位重点关注的变量之一。
如果收款后几分钟之内就把钱全部转到其他账户或者迅速买入虚拟货币提走,这种“秒转”行为会被控方重点质疑。办案机关的逻辑是:正常做生意不需要收到钱立刻转走,这么做是因为知道这笔钱有问题,怕被冻结,所以赶紧转走。
但这个逻辑是因为办案人员只看到了钱的流入流出,不了解行为人实际上的交易背景导致的。买卖虚拟货币做的就是低买高卖赚差价。收到A的钱,是因为把币卖给了A;紧接着把钱转出去,可能是因为要向B买币。卖给A和向B买入,是同一个业务链条上的两个环节。收到钱之后尽快完成下一笔买入,不是办案人员推测的“要快速帮人转移赃款”,而是正常的业务周转——币价随时在波动,不及时操作可能就亏了。
所以不能仅仅看到“钱到账后迅速转出”就认定有问题,还要看转出去的钱是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如果转出去的资金流向是另一个卖家的收款账户,对应的是一笔正常的买币交易,那这就是再正常不过的业务操作。
当然,如果收到钱之后的操作确实异常——比如把钱打给了一堆无关的个人账户,或者拆分成小额分散转出,或者立刻取现——那就另当别论了。
还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如果资金链条呈现“境内收取人民币—购买USDT—境外放币”的闭环结构,快速流转就不是办案人员主观推定的是否涉嫌“帮人转移赃款”,而是这个业务模式本身要求资金快速周转以对冲汇率波动。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控方关注的重点也会从帮信罪的“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转向非法经营罪的“变相买卖外汇”——罪名不同,辩护逻辑也完全不同,关于买卖虚拟货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讨论,可参考邵律师之前的《帮信罪的上游犯罪,必须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虚拟货币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为例(一),帮信罪的上游犯罪,必须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虚拟货币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为例(二)》等文章。
8
帮信罪主观明知应当对七个变量进行综合判断
以上七个变量,单个来看可能都不足以认定主观明知,但它们不是孤立存在的。
实务中,办案机关通常是把好几个因素叠在一起用——“你此前涉过案,你还在Telegram群里接单,价格还高于市场价三个点,收到钱五分钟内就转走了”——每一层加上去,推定力度都在累积。
反过来,辩护的思路也是一样的:逐层拆解,看每一个因素是否真的能指向“明知”,还是有合理解释。能拆掉的层越多,“明知”的推定就越站不住。
这也是为什么买卖虚拟货币涉刑案件的辩护,不是简单地说一句“我不知情”就够了。辩护律师需要沿着本文列举的这些变量,结合本系列前三篇文章梳理的知情程度、上游原因、交易对手三个基础维度,分层级、多角度地展开——把每一层事实摊开来看,逐一回应控方的推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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